在职教师兼职教学应严格限制
看到今年1月21日《中国青年报》刊登马少华老师的文章《校外教学无伤教师伦理》,认为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劳动法》和《教师法》都没有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在学校与教师的合同关系中列为禁止就很难成为公平的条款。对于教育而言,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随着教育需求的升温,其流动化与市场配置的现象出现是不足为怪的。教师的道德不能以限制教师的劳动权利作为道德标准,更不能局限在一个学校里来论教师道德。只要对学生和教学质量负责任,一个教师就是守德的,无论他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 ?
这里就带来一个问题,一个整日忙着去校外兼职赚外快的老师,能对他所任教的学生和教学质量负责吗?笔者站过七年三尺讲台,深知从教者的辛苦,一个好的教师要教好自己的学生,决不是仅仅靠课堂教学就能达到目的的,大量的工夫必须化在备课、批改作业、课后因材施教、抓差补缺上。别的不说,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只顾着兼职,怎么会一门心思扑在本职教学工作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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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笔者也不反对教师资源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有效合理配置。作为优秀教师,你觉得在这个学校待遇偏低,你可以提出辞职下海,另谋高就。可有些老师既想吃螃蟹,又不想冒险,舍不得放弃公职教师稳定的社会保障和收入,没勇气自断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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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看到,这些年来,受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等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教师的师德标准也在降低。一些教师占着公职教师的位置,却无心干好本职工作,对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应付了事;把教学行为商业化,为了利益驱动,全力以赴校外兼职教学,课后家庭教学,整日算计着怎么捞取更多的外快,怎么让自己的口袋鼓起来。甚至有的老师,家教忙累了,上课时让学生自习,自己在前面打瞌睡。在校上班萎靡不振,兼职教学精神抖擞。这样“为人师表”的教师,又会对学生纯洁的心灵产生怎样的冲击。 ?
劳动固然是老师的权利,下班后为谁教学也是老师的自由,追求更高的收入也是合理的想法。但接受老师负责的教育是不是学生的权利?那些兼职老师在行使自己劳动权利的同时损害了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校方不可以干预吗。你拿着校方的工资,在学校就职,某种意义上就是和校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当一天和尚就得好好撞一天钟。你在领取报酬的同时,就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校方分配的教学工作,如果马虎了事,就是违反了合同,校方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追究你的责任。?
如果少华老师是校长或学生家长,你的教职工或学生老师整日忙着兼职工作,你又作何感想。所以对于在职教师的兼职应当严格限制,认真管理,必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当然国家要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待遇;同时为了提高教师的积极性,校方可以实行市场化管理的分配制度,优教优酬,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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